实践教学

哈尔滨华德学院仪器设备借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作者:李菲   时间:2016-07-01   点击数:

一、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并加强对物资的管理工作,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和科研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二、校内借用仪器设备时,需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校内借用期间损坏或丢失,酌情予以赔偿。

三、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视具体情节和当事人的认识态度令其赔偿损失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

四、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情况,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结果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做为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者考察鉴定的参考资料。

五、由于如下原因,发生事故造成损坏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工作的。

(二)未经批准而动用,拆卸设备、仪器、器材的。

(三)未掌握技术,不了解设备性能,轻易动用仪器设备的。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挥失误,保管不当的。

(五)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六)由于不遵守制度,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六、下列原因,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予赔偿。

(一)仪器设备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的自然损耗。

(二)经批准试用的仪器设备,虽经采取预防措施而未能避免的。

(三)由于客观原因确属难以避免的。

七、下列情况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一)按操作规程操作,因缺乏经验,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失的。

(二)发生事故后能设法挽救,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三)仪器设备价值大(超万元以上),个人赔偿确有困难的。

八、仪器设备及器材如果造成损坏或丢失,属下列情况应分别处理:

(一)对公私皆可使用的小型仪器,如照相机、录音机、秒表等损坏丢失时,要严格计价赔偿。

(二)仪器设备部分损失、丢失。

1、损坏丢失零配件但易购得可恢复功能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和配件费。

3、由于损坏造成质量显著下降但可使用的,应按质量变化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九、由于责任事故造成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后果严重者除赔偿外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处理。

十、发生仪器设备或器材损坏丢失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给有关领导,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对较大事故要保护现场,逐级上报,由学院负责进行调查处理。

十一、出现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情况后,经审查查明原因,当事人以及主管人员,直至相关领导人应负相应的责任,由院长办公会确定赔偿、罚款等相应处理、以及必要的行政处罚。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视本人认识情况分期或一次性偿还。

十二、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财务部门负责收款,赔偿费用于设备、仪器、器材的补充。

十三、爱护仪器设备有成绩者,或及时防止损坏盗窃仪器设备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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