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德学院课程设计管理规范
课程设计是我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课程设计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课程设计的教学目的
(一)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与生产和管理实践经验,分析和解决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问题的能力。
(二)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思想,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
(三)通过课程设计实践,训练并提高学生在理论计算、结构设计、工程绘图、查阅设计资料、运用行业法规、标准与规范和应用计算机等方面的能力,使学生逐步树立起设计观点。
二、课程设计的教学要求
(一)学生要认真复习教材,阅读有关法规、规范、设计手册等资料,独立按时完成任务。
(二)加强基本功训练,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与教师因材施教、严格要求相结合。
(三)课程设计的说明书、计算书要求简洁、通顺、计算准确,图纸表达内容完整、清洁、规范。
三、课程设计选题
(一)课程设计的选题以达到教学要求为准,深度及工作量适当。
(二)课程设计的内容应属课程范围,尽量覆盖本课程教学主要内容,使学生得到较全面的综合训练。
(三)课程设计的题目尽可能有实用背景,对模拟性质的“题目”应逐年加以调整、更新,以满足教学需求。
(四)课程设计题目由指导教师拟定,并经教研室主任审定。课程设计的题目也可由学生自拟,但必须报教研室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课程设计任务书及指导书
(一)课程设计任务书及指导书由指导教师编写,教研室主任审定,在布置课程设计任务之前发给学生。
(二)课程设计任务书应包括设计任务、原始资料、所需相关资料及设计成果等要求。
(三)指导书包括设计步骤、设计要点、设计进度安排及主要技术关键的分析、解决思路、方案比较等内容。
(四)课程设计任务书的格式因课程设计类型不同、课程不同而不同,具体格式由指导各门课程设计的教研室负责制定。
五、课程设计图纸及说明书(或论文)
参照我校《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执行。课程设计图纸及说明书(或论文)由授课学院负责保管,一般保存时间为学生毕业后保存1年,对于有示范意义的优秀课程设计图纸及说明书(或论文)保管期限可适当延长。
六、指导教师
(一)指导教师职责
1、选择题目,拟定任务书,制定指导计划,填写课程设计安排表。
2、向学生下达设计任务书和指导书。
3、按计划对学生进行辅导,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问题。
4、审查学生完成的设计资料与文档,确认学生的答辩资格。
5、参加答辩和评定学生成绩,根据学生的设计成果和回答问题情况进行全面评定。
6、撰写指导课程设计工作总结,一式两份,一份自己保存,一份存教研室。
(二)指导学生的人数
每位指导教师在同一时间段指导课程设计的人数,因课程不同而不同,原则上以20人左右为宜。
(三)指导时间
指导教师必须坚守岗位,在指导课程设计期间,一般不应出差,若确因工作需要出差,则必须经系领导批准,并委托相当水平的教师代理指导。
七、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一)学习态度
1、要有勤于思考、刻苦钻研的学习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有错必改、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不得抄袭他人设计图纸(论文)或找他人代做,否则,一律按不及格记成绩,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要敢于创新,勇于实践,注意培养创新意识和工程意识。
3、掌握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概念清楚,设计计算正确,结构设计合理,实验数据可靠,软件程序运行良好,绘图符合标准,说明书(论文)撰写规范,答辩中回答问题正确。
(二)学习纪律
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每天出勤不少于6小时。如因事、因病不能上课,则需请假,凡未请假或未获准假擅自不上课者,均按旷课论处。
(三)公共道德
要爱护公物,搞好环境卫生,保证设计室整洁、卫生、文明、安静。严禁在设计室内打闹、嬉戏、吸烟和玩游戏。
八、课程设计检查
(一)日常检查
在课程设计全过程中,指导教师对学生课程设计的进度情况和设计质量都要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教研室和系汇报。
(二)答辩检查
在答辩期间,教务处、学院要组织检查组深入到答辩现场进行检查,检查要点有:
1、检查学生是否按设计任务书完成全部工作。
2、仔细审查学生的设计图纸是否合格,实验结果和程序运行是否正确。
3、仔细审查设计计算说明书(或论文)撰写是否规范。
4、检查指导教师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5、检查答辩组织与答辩过程是否规范,检查学生的答辩质量。
九、课程设计答辩组织
课程设计答辩的组织管理参照《哈尔滨华德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规定》执行。对于有些课程亦可不答辩,采用其他形式考核。
十、课程设计成绩评定
课程设计成绩评定参照我校《关于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执行。获优秀成绩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20%。
十一、附则
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关的管理或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