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控

哈尔滨华德学院教学督导与评估工作条例

作者:李菲   时间:2016-07-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教育教学管理,建立提高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实施教学督导与评估制度。

第二条 教学督导与评估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对高等教育教学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有关安排,对全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确保学校各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三条 学校通过教学督导与评估工作达到以下目标:

(一)促进学校教学建设。包括教学条件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

(二)促进教学改革。帮助和指导教师不断地改进教学工作,不断地提高教学水平,进而提高学校的整体育人水平。

(三)促进教学管理水平提高。通过评估教学各环节的运行情况,分析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从而提高学校教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 教学督导与评估工作坚持以“严格教学管理,加强质量监控,保证教学秩序,推动教学改革,促进教风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开展工作。

第五条 教学督导与评估工作包括以学校教学评估为基础的学校整体教学工作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以及各主要教学环节工作质量的评估。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负责全校的教学督导与评估工作。

第七条 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主任及成员由校长聘任。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开展督导与评估工作。

第八条 学校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的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制定学校教学督导与评估的实施办法;

(二)组织实施教学督导与评估工作;

(三)组织成员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开展教育理论、教学改革、教学评估的研究。

第九条 学校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负责人及其成员的任期与聘任期相同。在本届任期内,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督导与评估中心成员作适当调整或补充。

第十条 学院设教学督导工作组,负责学院内的教学督导与评估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统筹规划学校督导与评估工作。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制定各项评估标准,包括学院教学工作质量标准和主要教学环节教学工作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定期开展以学院教学评估为基础的学校整体教学工作的评估。 定期开展专业、课程建设状况的评估。

第十三条 开展经常性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对全校教师课堂教学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其中,新开课的青年教师、开新课的教师、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存在一定问题的教师、申报“教学优秀奖”的教师为评估的重点。

第十四条 定期开展其他主要教学环节教学工作质量的评估。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考试等教学环节。

第十五条 定期开展教学管理状况评估。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教学秩序、教学环境、教学档案、教学条件利用等进行评估。

第四章 教学督导与评估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成员要及时掌握教学一线动态,反映广大师生对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为学院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格执行工作计划,要严格按照学期工作计划规定的工作项目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对被听课教师进行综合考查,包括教案、教学设计、大作业或课程论文的安排指导、作业的批改等方面。听课后应与教师核对姓名,认真填写专家评价表,并及时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教师。

第十九条 教学质量的评估和各项评估都要严格执行评估标准,做到评分公平、公正、合理。

第二十条 对于教学经验不足、教学方法不当的青年教师应给予重点帮助,提出具体指导意见,使其发扬优点、克服不足,尽快胜任教学工作,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课堂教学评估以随机听课为主,适当采取课前通知的方式听课。适时与任课教师、教学单位领导等座谈,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与教学单位密切合作,共同把好课堂教学质量关。

第二十二条 教学督导专家可利用课前、课后时间与学生座谈,了解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也可以召开学生座谈会或教师座谈会,直接听取学生和教师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和学生的学习状态。

第五章 学院督导与评估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人员保证。学院领导应亲自参与督导工作,督导人员应考虑学科专业的分布和覆盖面,学院可设兼职督导4——6人。

第二十四条 明确工作任务。要妥善安排督导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包括听课对象、听课时间、听课的数量等,每年要对本单位授课教师听课一轮。还要注意开展对其他教学环节的督导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抓住重点。要把课程教学的专业内容作为考察和指导的重点,确保教学内容选择合适,确保内容的科学、准确。

第二十六条 注意突出“导”的作用。督导工作以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为目标,听课后要把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本人及相关领导。

第二十七条 注意统一标准。为了增加评分的可比性,应尽可能地统一评分标准,使分数可以在各种评优、考核中发挥作用。

第二十八条 计划和总结。督导工作应有期初的工作计划和学期末的工作总结,并交学院督导与评估中心。

第二十九条 注意文件保管。督导工作文件,包括听课记录、评分表、结果统计汇总表等,应作为重要的工作文件,注意格式的规范化和妥善保管。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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