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控

哈尔滨华德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

作者:李菲   时间:2016-07-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深人开展,提升我校教育教学研究水平,根据《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和教学成果评奖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本着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和创新务实的精神,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评选原则,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干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评奖工作成为推动我校教育教学研究发展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 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要能够针对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价值。

第四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学思想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相关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及为地方经济建设和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价值的成果。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日常工作由学校科研处负责。

第二章 成果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凡属在我校从事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所取得的教学成果均可参加评奖,同等条件下,教学第一线的教师所取得的成果将优先考虑。

第七条 参加评奖的教学成果必须是正式立项并结题的校级以上(含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明显教学效果的成果,被教学管理部门采纳或被认可的,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方可申报。

第八条 教育教学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第九条 参加评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有相关的研究成果。

(三)教学工作量饱满,能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的各项教学任务;青年教师须系统地讲授过一门课程;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应在岗位上连续工作两年以上。

(四)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条 凡是申报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进行成果介绍和答辩。

第十一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和提交下列材料:

(一)优秀教学成果奖申报表。

(二)课题立项申请书。

(三)课题结题验收书(结题证书)。

(四)反映该教学成果的有关材料(如研究报告、著作、教材、论文、CAI课件、鉴定证书以及其它相关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须提交纸质材料一式3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电子稿1份。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不能参评:

(一)材料不真实、有错误。

(二)未加盖所在学院、部、处公章,领导未签字。

(三)逾期申报的项目。

(四)未立项结题的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省级及其它类别的教育教学成果奖须在科研处初步审核,经学校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按照相关评奖部门的具体申报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时间:

校级、省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具体申报时间见当年的通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是在省级教学成果奖中选拔。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和要求的课题均可以进行申报。课题组提交相应的评奖材料到所在学院(部、处),各学院(部、处)对所报材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写出推荐意见、签字盖章、排序汇总,并将评奖材料和排序汇总表统一报科研处。

(二)科研处对各学院(部、处)所报的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并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学校召开教学成果奖评审会议,评审出获奖项目。

第十六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推荐工作要遵守程序,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校级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公示一周,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七条 凡是在教学成果奖评审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剿窃他人成果等现象将取消参评资格,对己获奖的要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向全校通报批评,四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各类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和成果评奖。

第三章 成果奖励

第十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获奖项目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依据评奖管理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条 对于同一项目同时获两种(及两种以上)等级的奖项,奖金按最高标准发放,不重复累加计算。

第二十一条 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评奖材料的归档

第二十二条 评奖材料归档范围:

(一)《教学成果奖申报表》;

(二)项目鉴定材料,包括《专家评审表(函鉴用)》、《鉴定申请书》、《鉴定大纲》、《鉴定证书》等;

(三)项目立项申请书和项目结题验收书和研究报告等;

(四)其它佐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奖材料立卷部门及归档时间:

由项目主持人和科研处、各教学单位共同立卷后,各教学单位存档的材料在项目评奖后三年之内留存,存档期满予以销毁。项目主持人存档的评奖材料留存时间由个人视需要而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材料归档均遵循上述要求。对于没有通过科研处申报的获奖项目,也应按照要求将项目的《教学成果奖申报表》、《项目申请书》、《结题证书》、《鉴定证书》、获奖成果、获奖证书等复印件送归科研处存档,否则不予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学校科研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修订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288号 邮编: 150025招生电话:0451-88128888

Copyright © 2016 黑ICP备05002782号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