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哈尔滨华德学院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李菲   时间:2016-07-01   点击数:

课程考试是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运用能力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对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建设优良学风,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纪律观念,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考试命题及命题教师主要职责

(一)考试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论述等内容。除了有相当份量的题目考察学生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况外,也应包含有一定难度的综合运用题,以检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的特点而定,考试可根据课程内容、性质采取闭卷、开卷、课程论文、课程设计、综合考核等各种形式。

(三)每门考试课程由命题教师出A、B两套难度、题量相当的试卷,重复率不得超过30%,并制定A、B两套试题的标准答案,由教研室主任对试卷审核签字确认。各学院教学秘书负责送到教务处后由教务处印刷。

(四)试题及答案的电子版整理之后,交与教务处存档,并由教务处建立试题库,实行适度的教考分离。

(五)挂补考试试题与前两次考试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也不得从带题解的习题集中摘选超过试卷总量50%的题目组成试卷。

(六)所有试卷,除特殊情况外,应按哈尔滨华德学院新版试卷格式打印。试卷样卷及答案由B5纸打印。

(七)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考试(查)重点、划定考试(查)范围,更不得透露考题。

(八)为了积累经验,搞好课程建设,全院所有考试课程都要逐步建立试题库,以使今后的考试工作逐步做到科学化、标准化。

二、教务组织考试主要职责

(一)教务处统筹全校学生的考试工作,安排进程表中划为考试性质的课程考试时间及考场,并将考试安排发送给各学院教学秘书,考试安排将粘贴在第一教学楼教务处揭示栏里。

(二)负责调度监考人员,安排监考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有关各学院。

(三)印刷、领取、清点、分发试卷。

(四)负责监督考场的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

(五)安排晚上考试值班人员,检查监督考场纪律的执行情况。

(六)联系相关单位和部门,在考试期间,要做好各项保障工作,保证电源畅通,准时打开考场的门,以便考试顺利进行。

三、监考与巡考教师主要职责

(一)监考教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考试的监考工作,保证考试顺利进行。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

(二)监考教师负责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及《考试情况统计表》,考试结束后将试卷送回教务处。

(三)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前15分钟到场,根据考生名单安排考生座位(座位分配表写于黑板上),按学号间隔就座,使考生之间有足够的间隔,不允许学生自由就座。

(四)监考教师应在开考前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并且向学生强调手机不准带进考场等注意事项,并令学生将书包、相关书籍和纸张等物品集中放在教室前面。

(五)监考教师应认真检查核对学生证件,发现替考者要查明其身份,令其在《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签字,然后令其退出考场。

(六)监考教师如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时,应当场制止,并提出警告并令其改正。如学生仍不改正或者仍旧有作弊行为,监考教师可以取消其考试资格,收回考卷,令其退场,并做记录。考试结束后将记录和有关材料立即报送教务处。

(七)带有听力内容的考试,监考教师要指导学生调好收音设备,于考试播音前将考卷发至每个学生手中。

(八)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在考场吸烟、阅读书报、闲聊谈笑、擅自离开考场和做与监考无关的事。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试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九)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监考教师应向考生宣布立即停止答卷,收齐试卷等考试材料,清点无误后,方可让考生离开。

(十)考试期间,教务处会安排巡考教师对考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巡考教师要坚守岗位,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它工作。

(十一)巡考教师应重点检查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位、监考教师是否到场、监考教师是否按要求履行职责等,监考教师和考生必须服从巡考教师的指导。如考场秩序混乱,巡考教师有权认定该场考试无效。

(十二)巡考教师在巡考期间应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提出改进考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签字后交回教务处。

四、阅卷评分教师职责

(一)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评分。主要根据教学大纲的预定要求和答卷情况,衡量学生对本课程内容理解掌握和综合运用情况。

(二)由多名任课教师担任同一门课程的考试试卷,应由各分院教师采取流水作业的方式集中进行评阅,阅卷教师需在试卷上签字或盖章。其它课程的考试试卷亦应组织相关教师集中评阅。

(三)阅卷教师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判。具体标准依据《哈尔滨华德学院阅卷规范》执行。

(四)考查课的阅卷评分同样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考查课程一般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设计等方式综合评定成绩。

(五)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可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答辩小组进行答辩、评定成绩。集体进行的研究或设计项目,以个人承担的部分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六)生产实习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参照实习单位的意见评定,教学实习的成绩由指导实习的教师、技术人员综合评定。教学实习、生产实习不通过者,或因故未参加者,必须补做。

(七)阅卷教师应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成绩在教务系统录入。对不按规定时间内录入成绩的教师,要追究相关责任。

(八)教师应在阅卷评分结束后对试卷进行分析,撰写分析报告,并将分析报告提交各学院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统一交教务处存档。

(九)成绩数据报送后,如因错报、漏报或其它情况需要更正成绩的,由教师本人到教务处填写《课程成绩修改单》,经分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正成绩。

五、试卷存档

(一)考试课程试卷由教学秘书在考试结束后到教务处领取,分发到阅卷教师手中,阅卷之后,试卷由分院自行封存。期限为该生毕业后一年。

(二)未组织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要将相应的考核依据(论文、实验、实习报告等)整理装袋后交各学院教学秘书存档。

(三)封存期结束后,相关材料由各学院报教务处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处理。

六、监考教师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明确监考职责,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监考教师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依据《哈尔滨华德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七、附则

考试管理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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