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现就排课、调课、补课等教学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排课
(一)全校的课程编排由教务处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统一组织,教务处和学院共同编排。学院有改革创新、与现行《人才培养方案》不同的课程,需填写《人才培养方案变更说明》(见附件)上报教务处,经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开课计划如有重大变更需报校长批准,或经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课程编排按照先安排公共课,后安排专业课,最后安排公共选修课的程序进行。
(三)每门课程的课时安排,一般连排两节(辅导课除外)。个别兼职教师确因有困难要求集中排课的,经教务处同意,至多连排四节。若为指导类、实践类课程需要,可根据课程特点,连排八节。
(四)本校教师一般不得提出指定上课时间。个别兼职教师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排课,可适当照顾,但不能造成学生上课的困难。
(五)各学院须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开课计划下达的课程和课时不得任意增减。
(六)课表排定后,教务处关闭教务管理系统排课权限。课表由学院自行打印,由各学院公示课表并传达至任课教师、学生。行政人员、交叉上课的任课教师的课程安排由课程教研室所属学院通知。在教务管理系统关闭排课权限后,有课程需要重排或未排完的学院,需向教务处递交情况说明,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获得排课权限。
二、调课
调课是指任课教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排定的时间上课,经批准并在保证进度、内容、质量的前提下变动上课时间的行为。若调课对教学进程影响较大的,建议由其他教师代课。对于调课理由不充分的调课申请,教务处将不予办理。任何人不准私自调课,对于造成停课、误课事故者,按教学事故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在教学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可以调课:
1.任课教师经学院批准因公出差、学习、培训、会议;
2.任课教师因病、其他原因(如丧假、产假等)请假;
3.经教务处批准组织的实践教学环节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4.经相关部门批准参加校内、外组织的集体活动;
5.遇全校性活动或节日休假等需要调课时,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二)各学院对临时调课要严加控制,教师因故经批准临时调课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1.承担本学院教学任务的教师,本人在教务系统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审核后,对调课班级进行妥善安排;
2.承担其他学院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务系统提出申请,经教师所在学院及开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审核后,对开课学院调课班级进行妥善安排;
3.兼职教师教学业务归相应学院管理,调课要求按上述规定执行;
4.调停课大于等于8学时,需要在OA系统提出学时异动流程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本人在教务系统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审核后,对调课班级进行妥善安排;
5. 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不允许调课。
三、补课
(一)凡调、停课的教师,必须按照调课安排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按时补课。
(二)因停课耽误的课程,由教务处和相关学院作出合理安排,保证教学计划的完成。
四、调、停、补课结果的通知
(一)课程所属学院与学生所属学院一致的课程,由教学秘书通知学生后续教学安排。
(二)课程所属学院与学生所属学院不一致的课程,由课程所属学院教学秘书通知学生所属学院教学秘书,由学生所属学院教学秘书通知学生后续教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