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证明身份的重要证件和标志,为了加强对学生证管理,特规定如下:
1、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由本校录取的学生,经复查合格取得本校学籍后,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证按学期注册有效。
2、学生证不得私自涂改。学生证不得转借他人。对违反者除没收证件外,还根据由此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3、学生证中“假期火车票减价优待凭证”栏内的家庭所在地一项要如实填写,如有变动,应持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4、学生证确属遗失,必须立即写书面申请,报告所在学院备案。如在补发后找到原证,应上交所在学院。一经发现使用多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以相应纪律处分并取消一年内评定奖学金资格。
5、每年4月、6月、10月、12月的15日-25日,各学院集中补办学生证。补办的学生证仍使用原来编号(即学号)。
6、遗失学生证的学生,在补办学生证时要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登记备案,由学院统一到教务处补办。按成本费收取相应费用。
7、学生因毕业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将学生证交学院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