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哈尔滨华德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细则

作者:   时间:2024-09-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我校实验室(包括计算机机房、画室、展室以及能够承担实践教学环节的实训室、工程培训中心等)是隶属学校和各实践教学中心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实体。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相关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培养满足国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及创新技术人才;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提高科技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地方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适当提高实验室的现有规模。实验室建设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相互配套、协调发展,确保实验教学需要,并兼顾与科研、对外服务、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规定开设实验课,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好实验指导人员,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开出率,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实验开出率(含在校外开出实验)达到100%,专业课达到90%以上。

第五条 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不断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逐步做到有一定比例的选修性和综合性实验。通过实验教学环节,努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实验室要为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学生自行设计的实验,指导人员要认真审查实验方案,须经准许后方可实际操作,指导教师要做好指导与问题答疑。

第七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实验工作的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在实验室进行的科研项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应向实验室交纳合理的费用。凡借用教学仪器设备者,要在确保安全无损的前提下缴纳合理的租用费(损坏者必须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要按价赔偿)。其费用用于设备的维修、更新以及支持本学科实验室的发展。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服务项目包括:实验、测试、分析、计量、计算、检修、加工等。要向学校缴纳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维修基金。

第十条 实验室必须积极完成日常仪器和保养维修计量与定期校验工作,保持技术指标的准确性,认真做好维修与校验记录,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积极发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潜力,积极研制或改造仪器设备、装置设施等,以满足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和各项规范,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三条 实验室设置必须根据专业设置与学科发展实际情况,经各方面考察论证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比较稳定的科学发展方向,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及技术开发任务。

(二)要有相应的专业理论师资队伍。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面积、设施与环境,一定数量的主体设备与配套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负责人。

(五)有比较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立、撤销与合并,要经有关部门论证,教务处备案,报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和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六条 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实验室,每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配置,最低不得少于5套,一般应保证比应开实验组数多1~2套,以避免因仪器设备突发故障造成实验中断。

第十七条 学生上实验课的实际房屋面积最低不得少于平均每生2平方米,以避免因拥挤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费用必须纳入学校基建计划。一般设备购置和运行、维修费均应纳入学校财务计划,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全校统筹;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归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用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等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改造、运行与管理,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对新增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配套。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大型设备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应将安全风险评估与审核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对改建、扩建实验室,应根据相应法律对建设方案进行评估。明确和落实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安全责任。项目建设验收时,要同步进行安全验收。

第四章  体制

第二十二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以学院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学院均须有专人主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工作的主管机构是教务处,在教学校长的领导下行使管理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校实验工作的实际情况,拟订有关规定。

(二)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检查实验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情况,了解计划与制度执行情况。

(四)拟订与完善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拟订各种检查评估、评选等实施标准体系与方案。

(五)负责制定实验室队伍建设规划,协同人事部门做好人员定岗、晋级与评聘工作。

(六)按时完成上级所需各种实验教学、设备管理等有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全校实验建设、仪器设备布局及其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及时完成教学计划、实验课表、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开出情况、实验人员变更情况、科研与对外服务、大型设备使用、设备维修、财产变更等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各学院要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有害人体的实验工作环境加强监测,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保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与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对有关人员要经常开展安全保密教育,确保人身与国家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根据环保法规,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精神,按照我校有关设备、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实验室的房屋、设备、人员等资源,必须保证基本实验教学,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增加综合性与设计性实验等需要。除随专业及课程调整而变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实验室的房舍及设备资源,确有必要时,须经学校批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必须做好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本室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管理条例、规章制度等。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六章  人员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实验工作负责人必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实验工作负责人由学校任命。各学院实验工作负责人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负责实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五)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刻苦钻研业务,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八条 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相关文件精神,配备防护用具,做好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由各学院实验室负责人根据学院的工作目标,按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个人工作业绩和技术水平,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定期进行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与鼓励;对违章渎职者予以批评教育;对造成损失者,视情节予以行政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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