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源安全管理,精准辨识和有效控制危险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黑龙江省相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上述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类、特种设备类、辐射类、电气类等所有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使用危险源的实验室以及危险源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二级学院和实践教学中心组成三级危险源管理责任体系。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中心负责危险源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危险源的管理和抽查工作,并依据危险源的种类、危险特性制定安全管理细则,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实践教学中心负责本中心所属实验室危险源的日常管理及检查工作,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气瓶、特种设备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分布档案和管理台账。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公布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申购必须从已备案具有相关资质的供货单位中采购。
第七条 实践教学中心负责审验供货单位资质证明,并要求供货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运送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专门车辆运输,不得使用乘运车辆装运危险化学品;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放、混装;送货人员应经过从业培训,事先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掌握应急处置要领,穿戴防护用品以及携带必要工具。
第八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实践教学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等安全措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存故不得超量储存。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品,不得在仓库或同一储存地点存放。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领用坚持双人负责制。严格按照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领取时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并做好使用登记,危险化学品领用后应及时分类存放于符슴安全要求的场所。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申购和领用坚持适量原则、不得在实践教学中心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实验室使用完毕后必须立即将剩余危险化学品返回实践中心统一保管,实践中心必须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核查,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使用危脸化学品前,实验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详细指导,熟知所用危险化品的化学特性,毒理性能,掌握急救和有关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有实验指导教师在场,实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废液残渣、长期不用或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四章 气瓶等压力容器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购买和租用气瓶等压力容器应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同时应检查供应商和充装单位的资质证明,并向供应商或充装单位提出安全要求,并明确其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气瓶的运输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安排符合要求的车辆和人员。在转运时要旋上钢帽,使用专用小推车,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撞,保证运转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七条 对气瓶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一)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妥善固定,要做好气瓶安全标识牌。
(二)气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火源热源的地方,严禁放置在烈日或高温下,易燃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5米,氧气钢瓶严禁沾污油脂,注意手、扳手或衣服上的油污以免发生爆炸。
(三)不同种类的气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内部标准分类存放,严禁将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等放在一起使用。可燃气体要有报警装置,隔离使用,防止事故发生。空瓶与满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四)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緩冲罐等。
(五)夏季使用气瓶,应防止暴晒、雨淋和水浸;液化气体气瓶在冬天或瓶内压力降低时出气缓慢,可用温水加温瓶身,严禁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气瓶用毕关阀,应用手旋紧,不得用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六)严禁将气瓶内气体用尽,一般应保持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保留0.2-0.3MPa,氢气应保留2MPa的余压,以备充气单位检验取样所需和避免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七)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钢瓶使用须安装专用减压阀。不得私自拆装钢瓶阀,发生故障及时检修。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中心要严格检査气瓶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验时间、使用寿命、压力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定期检验。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应当根据本学院的危险源种类、危险特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时,必须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并报告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和保卫处。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发现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物品或装置、设备被盗、丢失等情况,必须立即报告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和保卫处,必要时报警请求公安机关或上级应急管理部介入处理。
第六章 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应根据所属各实践中心的实际情况定期与开展危险源自查工作,接受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和保卫处和上级主管部的危险源安全检查,及时通报并切实整改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校将依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