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实验、实训室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实验、实训室规模效益,更好地为实践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校所有实验、实训室资源归学校所有,实行学院分管全校共用的 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在为本院学生开设实训课的同时,要承担其他学院相关专业的实训课任务,并提供有关实训教学资料,积极配合实训教师完成实训教学任务。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在接受其他学院学生实训时,应一视同仁,严格要求,规范管理。
第四条 本学院实验室无法满足实践教学需要,可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协调安排使用其他实验室。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